谷歌搜索结果偏袒自家应用遭欧盟分拆
实际上,在反垄断的意义上,“网络中立”和“搜索中立”是有区别的。“网络中立”原则是互联网企业对运营商提出来的,互联网企业对运营商来说是用户,“网络中立”要管制的是“平台是否可以区别对待用户”;而“搜索中立”原则是竞争对手对谷歌提出来的,提出者或是谷歌搜索的竞争对手、或是谷歌应用的竞争对手,“搜索中立”要管制的是“综合性平台是否可以区别对待竞争对手”。从具体问题上,“搜索中立”在网络层面并不与“网络中立”对应,而是与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、批发转售等问题对应。
经典反垄断理论要反的就是“垄断者损害消费者利益,并造成社会资源净损失”,所以监管者在“网络中立”上比较能达成共识,“网络中立”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争议主要在管制程度上。但在“搜索中立”上美国和欧洲的理念则大相径庭,美国强调“竞争要保护的是消费者,而不是竞争对手”,欧洲则强调“防止占市场支配地位者排挤竞争对手,才能促进竞争”,所以美国和欧洲在“操作系统中立案(微软案)”和“搜索中立案(谷歌案)”上的态度都截然相反。这个角度上,作为“用户”的谷歌在美国自然要支持“网络中立”,而作为“竞争一方”的谷歌在欧洲自然反对“搜索中立”。
但是,在监管思路的意义上,“网络中立”和“搜索中立”则几乎是一样的,背后体现的都是“与人们思想言论表达密切相关的平台是特殊平台,特殊平台具有特殊责任”的理念,这一理念体现在管道业务上就是“网络中立”,体现在搜索业务上就是“搜索中立”。
谷歌本来只是一个搜索平台,后来纵向发展为结合了众多自有应用的综合性平台,谷歌自身的纵向整合把本来很多原来属于“用户”的应用变成了“竞争对手”,一些人看来这是促进了竞争、促进了创新。但在“中立论”者看来,一个如此重要的互联网平台做了纵向内容整合后,责任居然反而减轻了?!这就好比AT&T如果收购了Netflix,“网络中立”者反而不计较AT&T可能会优待Netflix而一致减慢其他流量的问题了?!
一个重要平台不能随意区别对待用户,这点“网络中立”已经讨论了很深入了;但一个重要平台能不能随意纵向整合,“搜索中立”则提出了这一重大问题。在这一背景下,欧洲议会提出“拆分谷歌”的建议,其涵义不在于仅仅讨论谷歌该怎么对待竞争者的问题,而是直接提出了——谷歌作为互联网最重要的搜索平台,就不能随意纵向整合,“特殊平台的特殊责任”不仅包括不能区别对待用户,也包括不能随意整合上层应用——这一重大议题。
“中立”理念的交锋会扩展到未来信息世界各个层次的议题当中,从“网络中立”到“搜索中立”只是其第一步扩散,未来还会有各种“中立”问题涌现。在信息时代,任何占据着互联网生态系统重要位置的平台,都或早或晚、或多或少地会受到“中立”理念的冲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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