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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欧美到中国 微软反垄断缠满身

2014-08-11 10:09
来源: C114

  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始于1998年,当年Sun Microsystems向欧盟投诉微软不提供关于Win系统与其Solaris系统互操作的技术资料,欧盟由此开始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,微软开始面临美欧反垄断双线压力。2001年欧盟在调查过程中又提出了微软在Win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媒体播放器的问题,但至2001年底微软美国案的大逆转形势基本明朗,挺过最困难时刻的微软携美国案反败为胜之势,面对欧盟案强硬辩护拒绝和解。

  但是,2004年3月欧盟做出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判决,欧盟裁定微软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充分确保互操作,必须提供不带Media Player的操作系统,并罚款5亿欧元。2005年11月欧盟认为微软在提供互操作技术资料方面“不合作”,公然对抗2004年判决,决定对微软进行每天数百万欧元的附加罚款,至2006年6月追加罚款2.8亿欧元,至2007年10月再追加罚款9亿欧元。微软对2004年判决内容和追加罚款均不服并上诉,欧盟法院在2007年分别驳回上诉,至此强硬的微软终于屈服于更强硬的欧盟,完全接受欧盟2004年判决。

  获胜的欧盟依旧毫不松懈紧盯微软,2008年1月欧盟再次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,调查源于由Adobe、IBM、Oracle、Sun等组成的行业组织“欧洲互操作委员会”投诉微软拒绝提供关于Office suite和.NET Framework的互操作技术资料,以及Opera投诉微软在Win中捆绑IE浏览器。已经领教过欧盟霹雳手段的微软于2009年12月与欧盟达成和解,承诺全面提供互操作资料、提供“Choice Screen”供用户选择安装各种浏览器。但在2013年3月欧盟发现微软在欧洲出售的Windows 7 Service Pack 1中没有提供“Choice Screen”浏览器安装选择,欧盟认为微软再次违反承诺,严厉罚款5.6亿欧元。

 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条款差不多,两地微软案“技术资料公开+搭售”的调查内容也差不多,但大西洋两岸的反垄断结论大相径庭。美国案实际上认为微软行为是合理性:微软OS绑定应用软件的模式是合理的,只要允许用户卸载,绑定并不违法;微软在提供技术资料给竞争对手时有自由度是合理的,拒绝提供过多技术资料并不违法。而欧洲案却认为微软行为是违法的:微软OS绑定应用软件是违法的,微软必须去掉绑定或者提供“Choice Screen”等选择机制;微软拒绝提供技术资料是违法的,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微软必须充分公开互操作相关的技术资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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